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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号:002096 证券简称:编号:2019-027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岭经贸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民事判决书 [(2018)湘01民初2684号],有关南岭经贸公司诉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赛普公司)等4名被告涉及的纠纷案一审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8年6月25日,长沙中院受理了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普公司等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编号为[(2018)湘01民初2684号]。南岭经贸公司请求被告康赛普公司履行 4200 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义务,并根据有关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财务费用,请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重大诉讼公告》(2018-039)。]
根据法院安排,本案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2019年7月16日在长沙中院开庭审理。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1、判决情况
2019年7月15日,长沙中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普公司在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共签订五份购销合同,五份合同货款总金额113,835,333元。中安集团、黄少华、亿凯丰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了相应的担保责任。2、2017年6月26日,被告康赛普公司开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4,200万元,用于支付上述合同项下欠付的货款。2017年11月14日,南岭经贸公司向被告康赛普公司发出《催款函》,康赛普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到期未承兑,康赛普公司除履行支付义务外,还向原告支付未承兑金额20%的违约金。2017年12月18日被告康赛普公司又向原告出具《结算函》,承诺将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将4,200万元全额承兑,并按6%的利息结算半年期财务费用252万元。3、康赛普公司、黄少华、亿凯丰公司、南岭经贸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事后,康赛普公司未能如约承兑汇票、支付相关费用和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南岭经贸公司能否向康赛普公司主张要求其支付案涉合同欠付货款,并由中安集团、黄少华、亿凯丰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问题。南岭经贸公司主张其与康赛普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作为卖方,南岭经贸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为交付货物,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南岭经贸公司未能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实其已经履行交货义务。故,南岭经贸公司在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交货义务的前提下,主张康赛普公司就案涉合同承担支付欠付货款的义务,并由中安集团、黄少华、亿凯丰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依据不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本案受理费344,620元,由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本案进展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