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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注意啦!2020年度的个税综合所得将开始“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规定相关纳税人需要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
●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等
得出的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
●费用6万元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减除之后——
■ 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下文),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
■ 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
●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
●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哪些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 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 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 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 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 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哪些项目可享受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 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什么时候办理年度汇算?
■ 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怎样办理年度汇算?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 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 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 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注意:
■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办理渠道有哪些?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
■ 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
■ 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需要填写哪些信息及资料?
■ 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点击查看(或在文末点击阅读原文)。